青海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暂 行)

作者: 时间:2021-04-07 点击数: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保证我校广大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二、购置、管理和储存要求

1.各学院根据各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实际需求,向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提出购置申请,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统一向公安部门报备购买。

2.危险化学品由各使用学院实验室保管储存,实行双人双锁制,并建立购置、保管和使用台账,严格把控流向。

3.各学院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需满足下列四项基本要求(具体名录可对照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中的附录C查询其具体存储规范及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三、人员要求

1.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工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方法。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且安全员应具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四、安全措施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3.若有危险化学品泄漏、丢失、被盗等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向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案。

五、相关学院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各自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细则。

六、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中心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大道延伸段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