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暂 行)

作者: 时间:2021-04-07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第445号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以下简称国务院445号令),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和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所述的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445号令列入的三类化学物品(见附件)。

二、各学院要按照国务院445号令的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与发放工作。

四、各学院须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柜(或库房),制定严格的安防措施,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安全。

五、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人员,必须对本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建立使用台账,如实记录领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领用人、领用数量等详细情况并存档。

六、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在实验后须将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及时交专管人员统一保管,不得随意存放。

七、各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向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报送该学期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库存情况,并根据实际需求提交下一学期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申购计划,由学校统一向公安部门申请准购证和备案。

八、若有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向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案。

九、相关学院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各自学科特点制定相应细则。

十、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45号令和公安部87号令进行严肃处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中心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大道延伸段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