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三条实验室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各部门、院(系)、以及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分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负责人(导师)——学生”的三级签约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院(系)应根据各自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在实验室墙壁的醒目位置上公示;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实验室安全氛围,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院(系)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作为学校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行政的要求,在主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和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和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精神;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年度评优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一把手是所在院(系)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院(系)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院(系)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所属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做好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制定本院(系)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教学、科研实验室的主任或学科、课题组实验室的负责教师均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教学、科研项目的实验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和落实该实验室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值班制度;建立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搞好实验室环境卫生和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保持实验室的干净整洁;结合教学、科研项目,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师生员工均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导老师要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管理,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坚决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院(系)实验室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和考试,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相关实验室进行工作和学习。
(二)每学期实验课开始前,实验教师必须结合该课程特点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学生做教学实验时,须有专业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本科生、研究生作毕业论文实验(设计)时,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如确需单独在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的,需经其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三)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院(系)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备案,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地理、物理学科中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四)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院(系)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验收合格,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等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相关院(系)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审核和检查,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和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相关院(系)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和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院(系)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和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集和妥善存放保管,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进行回收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院(系)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仪器设备账册,做到账物相符、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和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长、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申请报废,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院(系)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等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十九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院(系)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院(系)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院(系)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办公室或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用膳、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六)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清理好实验台、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理干净,经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检查,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七)院(系)应根据各实验室学科性质的不同,给实验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置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制度
学校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代表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各院(系)实验室(中心)必须主动配合。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安全检查
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开学初、放假前,各院(系)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
各院(系)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排除;发现严重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及时向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保卫处、后勤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对存在有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的实验室,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将对所在院(系)和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必须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置,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情况上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所属院(系)、保卫处和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六条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