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20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学校实验教学顺利开展,加强实验耗材使用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运行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耗材的供应管理,应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物品的使用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条 各学院应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
第三条 学校每年财务预算安排实验教学运行费,用于实验耗材的购置。
第二章 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耗材分直接耗材和间接耗材两类。
直接耗材是指实验过程中直接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包括:
1.一次性使用就被消耗或改变其原物形态的物品,如金属、非金属材料,燃料(不包括汽油、柴油),化学试剂,实验动植物等。
2.各种易耗易损物品,如玻璃仪器、电子元件、零配件等。
3.价值在200元以下的较耐用的各种量具,教具等。
间接耗材是指用于实验室环境清洁、安全防护及办公所必需的消耗材料。包括:
1.用于实验室环境清理所需的拖布、毛巾、洗衣粉和肥皂等。
2.实验指导教师个人防护的手套和白大褂等。
3.文印材料,打印纸、硒鼓等。
第三章 经费申请与核拨
第五条 耗材费申请采用预算制。预算编制以各学院为单位进行。每年11月,各学院以下一年度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量为依据编制耗材费预算,填写《实验教学耗材费预算明细表》(附表1)和《实验教学耗材费预算汇总表》(附表2)。预算包括购置直接耗材、间接耗材所需费用,其中,间接耗材预算应低于总预算额度的10%。
第六条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提交的耗材费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作为向学校财务处申请下一年度实验教学耗材经费预算的依据;耗材费预算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下拨到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章计划与购置
第七条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上一年度耗材费实际支出情况、经费管理水平、本年度教学任务量等,按照保运行、保重点的原则,确定各学院本年度的耗材费额度预算。
第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确定的实验耗材费额度,调整申报预算,形成执行预算,向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上报采购申请,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核批的计划开展采购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验耗材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上报的实验耗材采购计划,按采购程序对大宗及批量实验耗材购置,组织集中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合同,供应商根据各学院实验耗材需求,按需供货;对零星、专用材料及实验用动植物,由申请单位上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核、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分散采购。
第十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论金额多少,均需上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并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统一采购。
第五章验收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必须指定一名耗材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实验耗材验收、入库、出库、建账及报账等资产管理工作。入库耗材必须填写实验耗材验收单,耗材管理员要认真做好所购物资登记入账(附表3:实验耗材入库单)、领用手续(附表4:实验耗材领用单),做到物资、账目、单据(发票及领用单)相符。
第十二条 建立耗材清查盘点制度。各学院必须对存放的耗材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的清查盘点,核实耗材的实际数量,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每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并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附表5:)。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失效的各类试剂、危废物等,由各学院实验室集中收集存放,妥善保管,每季度向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报备,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统一报环保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实验耗材损坏和丢失,按责任比例做出相应赔偿处理。产生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加强对实验耗材的管理。建立使用档案,严防虚假购买、虚假领用等行为,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应对各学院实验材料的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