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 行)

作者: 时间:2021-04-0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和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规定,规范青海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明确青海师范大学实验室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青海师范大学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青海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是青海师范大学产学研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其所有的固定工作人员、非固定工作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学生、进修人员及访问学者。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青海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青海师范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是青海师范大学独立的的科研机构,实行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条 青海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与各省重点实验室签订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协调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宏观管理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使用。

(三)组织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定期评估,公布考核与评估结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岗位。

(一)按照学校人事制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一般设专职岗位若干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一般设专职岗位若干人,重点实验室专职岗位实现定编、定岗责任制。

(二)重点实验室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重点实验室设立一定数量的研究岗位,研究岗位采用聘任制和课题制,通过课题聘任研究人员,各研究岗位应有具体的研究任务和目标。

(四)根据工作需要重点实验室可自行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研究人员和临聘工作人员,费用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人员职责。

(一)重点实验室实行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负责制。根据重点实验室的定位、研究内容和国际发展趋势,设立重点实验室不同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设立相应的课题组。

(二)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应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实验室秘书负责实验室开放接待、图书资料及档案收集、整理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主要以学术研究为主,按时完成实验室指定的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申请承担各类研究课题,承担研究生、本科生的教学工作,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重点实验室的校外科研人员以及申请获得批准的客座研究人员应按其研究任务和目标来实验室开展工作,并积极提出实验室工作的改进意见,同时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待遇

(一)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工作量参照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二)重点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按照青海省和学校岗位标准执行工资薪酬。

(三)重点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审由实验室组织申报,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参加评审。

(四)重点实验室非固定工作人员采用聘任制和课题制,实行按劳薪酬。

(五)科研奖励根据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参照实验室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一)重点实验室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现全面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二)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三)重点实验室应定期举行学术报告会,促进信息、技术的交流,研讨工作进展及科研中出现的问题,介绍新的方法、技术及相应领域的最新进展、科研动态等。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一)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1人,重点实验室聘请7名以上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其中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

重点实验室的经费来源于各类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仪器的添置和更新,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所涉及的费用。具体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和经费预算实施。每年年终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青海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实验设备中心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形式包括: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现场考察重点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并将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报送学校。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每年12月通过青海师范大学科研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填报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除涉密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青海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将通过青海师范大学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对年度考核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青海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实验设备中心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开展一至两个学科的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十六条 青海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人事处、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报学校审核。评估结果分三类:“优秀”、“良好”、“基本合格”。

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学校将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相应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补助重点实验室在评估期内的科研支出。

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实验室,学校予以通报,实验室需提出整改方案报送学校,并在半年内完成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海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中心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湖大道延伸段38号